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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拟规定慈善款物拨付30天内公布去向

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者:京华时报  发布日期:2011-08-24 10:09 浏览次数:893
  本报讯 昨天,民政部公布《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慈善组织及政府部门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披露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详细信息。民政部相关负责人称,该指引是公益慈善领域第一个信息披露行业规则,今后还有望在《慈善法》中体现。

  >>披露内容捐赠数额及用途等

  指引明确,信息披露主体是公益慈善类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参照实行。

  指引提出,信息披露内容包括5个方面:接受捐赠机构信息、募捐活动信息、接收捐赠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以及机构财务信息。其中,募捐活动信息需要公布募集款物数额及活动目标、募集款物的用途、募捐活动的合作伙伴、募捐活动的方式(义演、义卖或是其他)、募捐工作成本及开支情况等;接收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等。

  指引特别提出,捐赠款物使用信息除了要公布受益对象外,还要公布受益地区,并应注明省、市、县及其具体受益地区,以及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

  >>披露时间30天公布款物用途

  指引提出,信息披露主体可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披露,其中,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捐赠接受机构收到捐赠后的7个工作日内披露捐赠款物接收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捐赠接受机构收到捐赠后的24小时内披露捐赠款物接收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披露。

  指引提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披露,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披露,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后续信息,信息披露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

  同时,公益慈善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次年4个月内对外披露或按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披露。

  民政部表示,公众可于8月31日之前提出意见、建议,信箱wp@mca.gov.cn,联系电话(010)58123164。

  ■马上就访

  新规要求更“细致”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慈善和社会捐助处处长郑远长介绍,目前,针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规定,只在《基金会管理条例》中有所体现,且只是提出“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等”,此次公布的指引(征求意见稿),针对性更强,在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方式等方面规定更加细致、具体、规范。

  “这是我国公益慈善领域第一个信息披露行业规则。”郑远长说,民政部从去年开始就在研究起草该指引,指引主要是引导性的,并非强制,但如果执行得好、社会反响不错,将会在《慈善法》中有所体现,最终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据了解,《慈善法》草案目前已由民政部完成并上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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