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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 发布日期:2011-04-19 13:49 浏览次数:1480
为依法惩治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保障矿山生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果要看完整信息,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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