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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专项监察的通知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发布者: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发布日期:2012-07-26 09:26 浏览次数:11273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促进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煤矿职工的健康和相关权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开展一次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目的 督促煤矿企业落实粉尘防治主体责任,认真执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有效预防与控制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保障广大煤矿从业人员健康。 二、监察内容 煤矿企业按照《规定》要求落实粉尘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情况:是否建立粉尘危害防治制度;是否配备粉尘监测人员及设备;是否选择和布置粉尘监测采样点;是否开展粉尘日常监测;是否建立防尘洒水系统;在爆破过程中,是否采取喷雾降尘措施;干式钻孔时,是否采取捕尘、降尘措施;综采工作面是否采取防尘措施;掘进机掘进作业时是否建立综合防尘系统;采掘工作面回风巷是否安装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转载及运输过程中,是否采取防尘措施;是否采取煤层注水。 三、监察方式 本次专项监察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具体组织。请各省局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组织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有关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支撑机构专家开展工作。 四、时间安排 时间由各省局自行安排,原则上 五、有关要求 ⒈各省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定工作方案,并切实组织落实。 ⒉认真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掌握要点,依法监察。在监察过程中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由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下达执法文书,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3.专项监察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形成报告,并于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赵葆青、赵恩彪,010-64464296。 国家煤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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