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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规定城管执法可用“身体强制力”排除妨碍来源: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发布者: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发布日期:2012-12-04 09:26 浏览次数:644
甘肃省政府法制办与清华大学公法研究中心拟订了《甘肃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指南(草案)》,该消息经本报等媒体刊发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有网友对其中的“身体强制力”提出质疑。11月29日,《指南(草案)》编辑委员会通过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就《指南(草案)》邀请社会公众提出意见、建议。
《指南(草案)》编辑委员会相关人士表示:“我们在制定过程中数次将《指南(草案)》对社会全部公开,目的就是为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以确保更加合理、更具操作性。目前《指南(草案)》仍在修订、完善过程中,欢迎公众和媒体继续关注,并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并吸收到《指南(草案)》中去。” 就“身体强制力”是否适用,省内有关专家指出,“身体强制力”不属于《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因此,有必要对身体强制力进行严格的限定性解释。至于身体强制力是否侵犯人身自由,则要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而定了。 网友担心:“身体强制力”会被滥用 据记者了解,《甘肃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指南(草案)》在省内七市区进行试点,这个在全国首创的城管行政执法指南引起了网民高度关注。 有网友认为“执法指南很具体,很有操作性,但其中在执法过程中,对不配合的义务人可以采用身体强制力排除妨碍,是否有越权限制人身自由嫌疑?”也有网友表示,“对暴力抗法行为的正当防卫”是“对不法分子具有对于他人财产或者人身造成威胁,伤害情节的”,不是行政执法必备手段,担心此条款会被滥用。 制定方回应:两种情况下才可使用“身体强制力” 针对网友们的热议观点,《指南(草案)》编辑委员会相关人士11月29日回应说:《指南(草案)》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使用合理的“身体强制力”: 一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采取扣押、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对拒不听从现场指令的,可以口头警告,义务人仍然拒不服从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使用合理的身体强制力,排除妨碍,迫使其履行义务。依据是《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17条。 二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可以依法使用身体强制力予以制止。该种情况下使用身体强制力,针对的不是相对人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而是正在进行的针对国家、公共利益或人身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目的是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依据是《刑法》第20条。 “身体强制力是针对执法时遇到暴力抗法,或者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的时候,通过身体强制力阻止违法行为的扩张,阻止给社会秩序或者其他公民财产造成损害。这并不是说城管可以把执法对象带走,而是执法对象在有其他违法情况下的紧急制止。为此,《指南(草案)》也做了大量针对城管执法人员文明、规范、严格执法的具体规定。”这位人士如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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