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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重大安全生产案件提级管辖|安全生产|事故|最高法

来源:新京报 发布者:新京报 发布日期:2013-06-13 09:18 浏览次数:719

    昨日,最高法下发通知称,各级法院应依法从严惩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对重大、敏感的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可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提级管辖。

  不积极救人可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通知规定,各级法院对“打非治违”活动中发现的非法违法重特大事故案件,及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及权钱交易、徇私枉法、包庇纵容等腐败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对于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具有非法、违法生产,发现安全隐患不排除,无基本劳动安全保障,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等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坚决依法按照“情节特别恶劣”法定幅度量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要依法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定罪处罚。

  通知称,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关联性,职务犯罪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管,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要坚决依法从重处罚。具有以上情形的案件和数罪并罚案件,原则上不适用缓刑。对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应当从严掌握。重大、敏感的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可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提级管辖。

  渎职、贿赂等线索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渎职、贿赂等违法线索,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被告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案件审结后,法院应当及时将生效裁判文书送行政监察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

(原标题:重大安全生产案件提级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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