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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来源: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1-01-21 09:39 浏览次数:2695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1.08.31 【实施日期】2001.08.31 【失效日期】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题注】(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正文】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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