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国内最大的安全信息平台!
首 页 安全信息 矿业技术 矿业资源 安全产品 安全书城 人才招聘 设备展会 服务威客 安全论坛 视频专区 在线留言
行业标准   矿业考场   安全动态   政策法规   工伤知识、健康   安全培训   安全标识   工程监理   安全人物   安全范文   安全漫画   安全标语   
       热门搜索: 招聘千米定向钻机管理和机长 千米定向钻机瓦斯治理工程施工专业队 瓦斯抽采泵站建设安装队,瓦斯抽采管道工程安装队 反井钻专业施工队,防治水钻孔专业施工队 4000-6000-13000型定向钻机系列产品配件
  当前位置:首页 >> 安全信息 >> 政策法规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7)

来源:本站 发布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1-05-04 14:28 浏览次数:2233
7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7月2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王显政     
二OO三年七月十四日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工作,依法实施煤矿安全监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监察罚没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财政部《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罚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财政部《通知》的规定,统一到省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办理煤矿安全监察罚款许可证。
服装搭配瘦腿美白产品哪个效果好润肤好用身体乳推荐有效好用眼膜评价  第四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财政厅后,可与一至二个国有商业银行签订煤矿安全监察罚款代收代缴协议,并将代收代缴协议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罚款代收银行的确定以及会计科目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代收银行的代收手续费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收罚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五条 罚款票据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代收罚款收据,并由代收银行负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领取小额当场罚款票据,并负责管理。当场罚款票据的使用,应当符合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收入纳入中央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的缴库由代收银行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按照财政部《通知》的要求,由银行内部交款单分列,并直接缴入中央和地方金库。
  第八条 煤矿安全罚款实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有关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制作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持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缴纳罚款。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财务人员定期到代收银行索取缴款票据,并进行核对、登记和统计。
  第九条 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统计表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本省区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统计表汇总后,在每月终了后8日内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罚款收入的缴库情况,应接受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罚款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机构和个人,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篇: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8)
  下一篇: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6)

热门排行TOP10

more

热门论坛

more
矿业技术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会员注册 | 在线留言
Copyright © Aqxx.com.cn Inc.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7号福天大厦A座30-4号 邮编:400600 客服热线:023-48732113
Email:aqxxpt@163.com 法律顾问:重庆展图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重庆满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矿业技术管理公共服务平台 版权所有 备案序号:渝ICP备11006737号-1;客服QQ:759608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