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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调整企业工伤人员待遇

来源:本站 发布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1-05-24 09:06 浏览次数:829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0〕342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85号)要求,切实保障企业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水平,决定调整企业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1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调整范围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原称伤残抚恤金)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不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二)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三)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8号)规定,并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三、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195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60元。正常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最低工资标准。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原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本企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企业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二)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0元;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三至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0元。正常调整后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达不到统筹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到统筹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
四、资金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职工和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企业“老工伤”人员的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至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企业工伤职工(含“老工伤”人员)的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待遇兑现工作
按照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在基金支付标准未明确前,由用人单位暂时预支,待统筹地区支付标准明确后,从基金中予以支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继续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85号)标准执行。
六、做好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统计报送工作
各统筹地区要在本统筹地区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工作结束后,认真做好调整待遇的统计汇总工作,并填报《云南省2011年调整企业工伤待遇情况表》(一)(二),于2011年2月2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时报送省社会保险局)。
七、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保障)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落实,明确责任,并注意做好工伤人员的思想工作,保持企业和社会和谐稳定。在实施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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