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国内最大的安全信息平台!
首 页 安全信息 矿业技术 矿业资源 安全产品 安全书城 人才招聘 设备展会 服务威客 安全论坛 视频专区 在线留言
行业标准   矿业考场   安全动态   政策法规   工伤知识、健康   安全培训   安全标识   工程监理   安全人物   安全范文   安全漫画   安全标语   
       热门搜索: 招聘千米定向钻机管理和机长 千米定向钻机瓦斯治理工程施工专业队 瓦斯抽采泵站建设安装队,瓦斯抽采管道工程安装队 反井钻专业施工队,防治水钻孔专业施工队 4000-6000-13000型定向钻机系列产品配件
  当前位置:首页 >> 安全信息 >> 安全动态

安监总局:单位瞒报事故主要领导担责

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者:京华时报  发布日期:2011-06-21 09:50 浏览次数:1025
  本报讯 国家安监总局日前制定办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瞒报、谎报事故行为的举报、受理和查处进行规范。该办法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负总责,并对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规定了瞒报、谎报事故行为的认定标准: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负总责,并对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该办法明确规定,严禁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和举报事项。对实名举报的,立即组织查证,及时将查证及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对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查证。有具体的事故单位和伤亡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线索的,立即组织查证;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举报事项经查证不属实的,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瞒报或谎报事故,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200万元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造成事故扩大或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

  上一篇:广州番禺船舶燃爆致7死6失踪 责任人被刑拘
  下一篇:安徽铜陵县煤矿发生透水事故3人被埋

热门排行TOP10

more

热门论坛

more
矿业技术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会员注册 | 在线留言
Copyright © Aqxx.com.cn Inc.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7号福天大厦A座30-4号 邮编:400600 客服热线:023-48732113
Email:aqxxpt@163.com 法律顾问:重庆展图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重庆满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矿业技术管理公共服务平台 版权所有 备案序号:渝ICP备11006737号-1;客服QQ:759608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