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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单位瞒报事故主要领导担责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者:京华时报 发布日期:2011-06-21 09:50 浏览次数:1025
本报讯 国家安监总局日前制定办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瞒报、谎报事故行为的举报、受理和查处进行规范。该办法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负总责,并对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规定了瞒报、谎报事故行为的认定标准: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负总责,并对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该办法明确规定,严禁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和举报事项。对实名举报的,立即组织查证,及时将查证及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对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查证。有具体的事故单位和伤亡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线索的,立即组织查证;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举报事项经查证不属实的,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瞒报或谎报事故,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200万元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造成事故扩大或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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