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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来源:本站 发布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1-07-12 09:02 浏览次数:2612
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2004年6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1.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 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赔付 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4 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 在企业没有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时,农民工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赔偿金,领到一次性赔偿金后不再和企业有任何关系。 当然,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也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但选择一次性支付要求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领到一次性支付的保险金后,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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