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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来源:本站 发布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1-07-18 09:07 浏览次数:3072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权 《劳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主管部门报告。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推卸责任,逃避监管,往往隐瞒真实情况,拒不上报。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经企业签字后报送。企业拒不签字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如遇特殊情况,保险待遇“申请日期可延长到30日”。
2工伤认定申请权 工伤职工在提出工伤待遇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在7日内做出是否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不能超过30日。认定为工伤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
3工伤评残申请权
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工伤职工有权按《试行办法》的规定,要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鉴定。
4工伤保险待遇请求给付权
工伤职工可以根据其受伤的伤残级别,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有以下10种:
4.1工伤职工医疗待遇 包括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的2/3执行。转院到外地途中,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交通费、住宿费。
4.2工伤津贴待遇
待遇标准:工伤津贴是工伤医疗期间的生活津贴,标准的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这项待遇由企业支付。
享受时间:在治疗工伤的医疗期内。工伤医疗期一般为1~24个月,最长为36个月。
4.3伤残抚恤金待遇
享受范围:发给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力时在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
待遇标准:一级伤残每月发给工资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五级和六级发给70%。
4.4护理费待遇
享受范围:发给因工全残退休并符合护理依赖条件的工伤职工。
待遇标准:护理一级按日发给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50%,二级40%,三级30%。
4.5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国内普及型标准的购置费用报销。
4.6易地安家补助费
享受条件:全残退休后身边无人照顾需搬家易地居住以得到亲友的帮助者。
报销标准:一次补助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同时报销旅途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
4.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享受范围:因工致残职工被评定等级的,即按国家评残标准为1~10级者。 待遇标准:1级伤残为本人24个月工资额,2级为22个月,3级为20个月,4级为18个月,5级为16个月,6级为14个月,7级为12个月,8级为10个月,9级为8个月,10级为6个月,一次性发放。
4.8丧葬补助金
补助金标准:当地职工平均6个月工资额,一次性发给。
4.9供养亲属抚恤金
待遇标准:配偶每月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40%,子女和其他亲属为30%,孤老或孤儿再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工资。
4.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享受范围:一般为工亡职工配偶、子女、父母。
待遇标准: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8~60个月工资。一次性发给。
5重新鉴定申请权 工伤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的伤残鉴定及护理级别鉴定结论不服的,有权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结论不服的,有权向省级劳动鉴定机关申请最终复查鉴定。
6申请行政复议权
工伤职工对伤鉴结论不服的,享有行政复议权,有权向上一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7仲裁异议权 工伤职工对用人单位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必须仲裁先置。
  上一篇:工伤认定申请有无时限
  下一篇: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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