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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规定时隔6年再次征集意见

来源:新京报  发布者:新京报  发布日期:2011-09-22 09:56 浏览次数:820
2011年3月15日,在青岛一建材灯具城门口,一名车主不满品牌商服务,将问题跑车当众砸毁。鲁友 摄 
2011年3月15日,在青岛一建材灯具城门口,一名车主不满品牌商服务,将问题跑车当众砸毁。

  本报讯 早在2004年底就对外征集过意见的汽车“三包”规定在经历6年的难产期后,终于又有了新进展。昨天,国家质检总局在官网发布消息,即日起,对汽车“三包”规定再次征集公众意见,并将于10月下旬召开立法听证会,目前正面向社会征集听证陈述人参加会议。

  去年汽车投诉同比增5成

  我国已是全球最大的汽车消费大国,但汽车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却并不给力。消费者购车后遇到质量问题,经销商和厂商的解决方法多是“只修不换”,其理由就是汽车没有“三包”规定,导致消费者维权举步维艰,汽车投诉逐年上升。

  中消协负责人介绍,2010年投诉量同比上升幅度最大的商品是汽车,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汽车投诉20405件,同比增长51.1%,创历史新高。在汽车投诉中,因汽车质量问题产生的投诉占5成,而且频频出现汽车召回事件。

  “三包”规定已爽约6年

  汽车“三包”规定,主要是要明确家用汽车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记者了解到,事实上,早在2004年12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就将当时起草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对外征集意见,此后再无下文。期间曾屡屡传出不同版本的消息,但历时6年时间后,才又亮相。

  质检总局表示,为提高立法质量,拟于10月下旬在总局举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立法听证会,目前面向社会征集听证陈述人参加会议,公民和单位可在10月15日前报名参加,届时会从报名名单中确定参会人员。

  ■ 提醒

  报名截至10月15日

  质检总局提醒,有意参加立法听证会的公民和单位,在今年10月15日前将单位名称或者姓名、职业、职务、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质检总局。届时,质检总局将从报名名单中确定参会人员,并及时通知。

  ■ 律师说法

  汽车“三包”规定应尽快出台

  昨晚,著名消费维权律师邱宝昌指出,汽车“三包”可以说是姗姗来迟。汽车纠纷往往很难解决,但它作为商品就应该受到产品质量法的约束,“三包”规定须尽快出台。

  此次意见稿有一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化解一些矛盾,一些变化也反映了消费者和经销商之间的博弈。其中,在修理超过多长时间提供备用车上,以前规定超过2日,现在改为超过5日。邱宝昌建议,还是应延用以前的规定,因为修理时间过长,不仅耽误消费者使用,也说明该问题可能很严重。

  ■ 新规亮点

  整车“三包”期应不低于2年

  售出30天有问题可免费退车;整车“三包”有效期内,遇3种情况可退货、更换或修理

  对于新车,厂商都推出有不同的保修期。按照征集意见稿规定,家用汽车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其中,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或者4万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

  征求意见稿规定,汽车售出后30天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负责免费退货。

  而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遇到3种情况时消费者也可以选择退货、更换或修理。分别是: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仍未排除或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发动机、变速器、车身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制造商在“三包”凭证中明示的其他总成或系统,因同一主要零部件产品质量问题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不过,如果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消费者未按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造成损坏,自行改装、调整、拆卸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能证明不是由于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不承担“三包”责任,但应提供合理的收费修理。

  修理超过5日应提供备用车

  此前规定修理超过2日提供备用车;同时要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整车“三包”期内,因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或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消费者可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车发票,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整车。销售商无同品牌同型号整车,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整车,消费者就可要求退货。

  修理时间超过5日,修理商还要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而2004年的草案规定是超过2日就要提供备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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