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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影视剧片头和片尾禁播广告

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者:京华时报 发布日期:2011-10-13 10:21 浏览次数:802

针对最近一段时间广播电视广告违规播出问题反弹现象,广电总局前天下发通知,强调要规范影视剧和新闻节目中间插播广告行为,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坚决禁止在转播节目时插播各类广告。

规范插播次数和时间

影视剧头尾禁插广告禁止播出涉性广告

广电总局前天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通知中说,《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实施一年多来,执行情况总体良好,但近来一些违规问题出现反弹,主要表现在:一是影视剧片头、片尾插播广告;二是超时插播广告;三是一些传输转播机构在传送转播节目时插播游动字幕广告;四是一些广告夸张宣传;五是一些时政新闻类节目商业冠名等。通知要求,从严查处各类广告违规行为。

针对播放影视剧超时插播广告的问题,通知重申广电总局令第61号中的相关规定,即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同时,通知还提出了新规定: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方可插播商业广告。

对于转播节目,通知提出必须保证被转播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贴片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广告,也不得以自行组织的商业广告替换被转播节目中的正常广告。

对于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的行为,通知要求:应当安排在不同版块之间的自然间歇段内,不得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时政新闻类节目不得以企业或产品名称等冠名;不得使用新闻报道及其素材或以新闻采访形式作商业广告;新闻节目主持人不得为商业广告作形象代言。

影视剧头尾禁插广告

不少观众在看电视剧的时候都遇到过这种情况:一集就要结束时突然插播广告,看在“下节更精彩”的分上苦苦等着广告播完,才发现接踵而来的不是精彩剧情而是片尾曲。有时候喜欢剧中的某个配角,想看看扮演者是谁,或者期待在片尾的画面中观看下集精彩花絮,但是电视台却把广告覆盖在原本的电视剧画面上。对此,总局在通知里也有明确规定: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禁止播出涉性广告

对于广告内容,通知也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清理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整顿虚假违法健康资讯广告。通知指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审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健康资讯广告的资质、证明等法定材料。要严格把握健康资讯广告的内容导向和格调,坚决禁止播出涉性广告。要规范健康资讯广告形式,不得以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应当侧重介绍疾病预防、控制和治疗等科学知识,不得含有宣传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内容,不得以患者和医生、药师、专家等名义作证明。对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投放虚假违法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企业,广电总局将通报全系统禁止接受其投放的任何广告。

同时,通知还强调希望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切实履行媒体的社会责任,认真执行每套节目每日黄金时段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全天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总量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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