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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重点督查的通知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发布者: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发布日期:2011-10-20 09:58 浏览次数:4153
贵州、湖南、云南、四川、重庆等省(市)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和广大煤矿企业积极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有力促进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瓦斯事故同比明显下降。但是部分地区较大以上煤矿瓦斯事故仍时有发生,特别是贵州、湖南、云南、四川、重庆等5省(市)共发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15起、死亡104人,占全国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83.3%和86%。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防突规定》),进一步督促重点地区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多发势头,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9号)的有关要求,国家煤矿安监局经研究,决定自10月下旬起组织开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重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和对象
督查范围:煤矿防突工作任务较重的贵州、湖南、云南、四川、重庆等5省(市)。
督查对象:5省(市)负责瓦斯防治工作的有关部门和辖区内高瓦斯以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二、督查时间
2011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每组在地方督查7天左右。具体时间由各组自行确定并直接通知相关省(市)。
三、督查内容
1.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地方政府负责瓦斯防治工作的有关部门是否明确了任务分工、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是否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瓦斯防治措施,并层层分解落实责任。
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落实情况。煤矿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是否编制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特别是对45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采取了“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是否实施区域性防突措施并经验证消除了突出危险性,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是否严格按规定落实矿井揭露突出煤层专门设计、审批措施,严格突出煤层揭煤管理;是否按规定进行防突知识培训;专业防突队伍是否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等。
3. 推进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矿井有序退出情况。是否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对已批在建的同类型矿井项目,是否按规定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的安全专篇,督促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对不具备防治瓦斯能力的小煤矿,是否建立有序退出机制。
4. 推进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情况。煤矿企业是否建立瓦斯抽采达标的检查、考核、奖惩等制度;是否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估体系;对应建而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瓦斯抽采不达标的矿井,是否落实停产整顿措施。
5. 开展突出危险性鉴定情况。突出矿区非突出矿井、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及突出矿井相邻的矿井是否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54号)要求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突出危险性指标超标或突出预测敏感性指标超标的煤层鉴定未完成前是否按突出煤层管理;是否按规定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和审批。
6.重大隐患治理情况。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是否能得到及时维护、运转正常,瓦斯超限是否做到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查明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对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抽采不达标、区域性治理措施不落实的矿井,是否建立挂牌督办制度。
四、督查组组成及分工
本次督查共组织5个督查组,分别由国家煤矿安监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安全监察司、事故调查司、科技装备司和行业管理司负责人带队,部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分管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以及1-2名专家参加。
参与督查的专家由参加督查组的相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在辖区煤矿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抽调。
五、督查方式
1.督查地方有关部门和抽查重点煤矿企业相结合。通过抽查煤矿企业防突效果,检验地方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煤矿防突工作情况,进一步推进防突工作全面落实。
2. 重点督查和挖掘先进经验相结合。在督查过程中,要及时总结地方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防突工作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以此推动防突出工作深入开展。
3. 督促问题整改和推动工作相结合。对发现的防突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由督查组内的专家论证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和建议,督促、指导地方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加大整改工作力度。
4.重点督查和开展专项监察相结合。要通过重点督查,进一步督促和推动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煤矿企业开展自查基础上,结合落实“打非”工作和执法计划,健全完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监察长效工作机制。
六、有关要求
1.积极配合做好工作。请驻5省(市)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积极配合和参与督查工作,并明确一名联络人,随时与相应督查组保持联系。
2.尽快制定工作方案。各督查组要结合被督查省(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督查取得实效。
3.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名义进行处罚。对应建而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不达标、区域防突措施不到位以及通风系统不完善的矿井,应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没有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等基础参数或应进行而未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矿井,责令其限期整改和进行鉴定;对瓦斯灾害严重、不能全面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能有效防止瓦斯事故发生的煤矿,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发现存在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的矿井,要立即责令其停止生产建设,并专题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4.各督查组要廉洁自律,轻车简从,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5.认真总结。各督查组要及时汇总督查情况,形成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专项督查基本情况;督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隐患、违规违法行为,处理意见和处罚情况;下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特别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建议等),并于11月18日前报送国家局技装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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