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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市获准自行发债

来源:新京报 发布者:新京报 发布日期:2011-10-21 09:42 浏览次数:849

财政部昨日发布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在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和深圳市试点地方政府自行发债。同时,财政部下发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

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

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

《办法》规定,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试点省市应当建立偿债保障机制,在规定时间将财政部代办债券还本付息资金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试点省市需提前两周向财政部报送债券发行计划,并于发行结束后两周内报送债券发行情况,且要及时披露发行结果。

今明两年地方债到期预计4.6万亿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2009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刺激经济,增强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和扩大政府投资的能力。国务院决定,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列入省级预算管理。地方政府以国家财政部代发行的方式发行地方债券,并由财政部代为办理偿还手续。2009年至2011年,全国人大每年批准的地方政府债规模均为2000亿元。

自去年开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受到普遍担忧。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10.7万亿元。而今明两年将迎来地方政府债务偿还高峰期,两年债务到期预计达4.6万亿元。与此同时,在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两年后,政府部门开始讨论“让地方自行发债”,即在部分东部发达省份,尝试介于中央代理发行和完全自主发行的过渡形式,在条件成熟时再过渡到地方自主发债。

业界分析

“地方自主发债推广到全国尚存障碍”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经济评价中心主任刘煜辉:地方政府自主发债的问题讨论已久,地方政府具有一定的发债权是未来地方债务治理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先行试点的四个省市的地方政府治理相对来说是走在全国前列的,无论是政府透明度还是效率方面都领先于其他省市,为确保试点的成功,率先从这四个省市开始试点。绝大多数地方政府尚未具备较完善的发债条件,因此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推广到全国还存在一定的障碍。

政府体系是自上而下的,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在信用方面基本能够保持一致,且在投资者潜意识中试点省市的地方债还是与中央政府信用挂钩的。

无论发债主体是谁,目前最重要的问题在于要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形成和扩张建立有效的治理模式,把地方债务管理起来,防止屡次出现失控的局面。在治理机制中,最重要的是预算的民主和支出的公开透明。

声音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经济学与金融学教授许小年:地方政府发债是我国财政体制的一项重大变化,未经全国人大审议、批准,在立法程序上不妥。同时,地方债的发行额度应纳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由地方人大而不是国务院批准。此外,地方债的偿还若由中央财政担保,会引发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借的冲动强,还的责任弱,埋下债务危机的祸根。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市场研究总监鲁政委:允许四省市发债,一方面说明了年内地方偿债压力的确大;另一方面也暗示城投债风险已大降。

但在地方政府举债约束机制未能健全的情况下再开新口子,则可能为未来埋下更大隐患;财政部“代办”偿付,也使市场无法正确评估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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