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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条例删除意见稿中问责违法警察条款

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者:京华时报  发布日期:2012-03-02 09:54 浏览次数:843
  本报讯 昨天记者获悉,《拘留所条例》已于2月15日由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4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异地收拘须当地批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1990年公安部公布施行的《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拘留所工作的需要:一是该办法只是针对受治安处罚的被拘留人的管理做出规定,没有对司法拘留等其他被拘留人的管理做出规定;二是由于该办法效力低,对拘留所的场所设置、基础建设、经费保障等问题难以做出规定。条例的出台对于提高拘留所执法管理水平,维护和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规定,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建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条例规定,拘留所应当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值班巡视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拘留所应当安装监控录像设备,对被拘留人进行安全监控。

  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条例明确,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是否成年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对被拘留人实行分别拘押和管理。

  ■变化

  征求意见稿问责条款消失

  此前,国务院法制办于2009年11月发布的《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共有39条,但通过的《拘留所条例》只有35条。

  征求意见稿中对拘留所警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征求意见稿称,拘留所警察在执行拘留工作中,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指使纵容被拘留人侵害他人等行为,拘留所警察将被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被追责。这部分的相关条款在正式发布的条例中消失。

  通知亲属不再限12小时内

  《拘留所条例》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此前2009年的征求意见稿曾明确规定,拘留机关应当在拘留人收拘后12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亲属,无法联系被拘留人亲属的,拘留机关应当通知被拘留人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派出所。在此次正式发布的条例中,12个小时内通知的时限被取消了。

  ■链接

  拘留对象

  我国法律规定了四种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性质的拘留。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其他三种拘留对象都在拘留所执行拘留。

  ■回放

  “睡姿不对死”

  2009年4月,福州学生陈某在福建省福清市治安拘留所猝死。警方称他睡姿不对,叫其不应昏迷不醒,抢救无效死亡。

  “洗脸死”

  2010年3月27日,湖北省公安县麻豪口镇黄岭村村民薛宏福因盗窃自行车被公安县公安局给予治安拘留15日。4月7日,薛被发现在拘留室洗脸池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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