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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全文解释:第四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来源: 发布者:ljw 发布日期:2012-07-11 21:30 浏览次数:1123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释】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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