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 ![]() |
![]() |
![]() |
![]() |
首 页 | 安全信息 | 矿业技术 | 矿业资源 | 安全产品 | 安全书城 | 人才招聘 | 设备展会 | 服务威客 | 安全论坛 | 视频专区 | 在线留言 |
最高法今将出司法解释明确虚假信息案量刑标准|最高法|司法解释|虚假信息来源:中新网 发布者:中新网 发布日期:2013-09-29 08:52 浏览次数:668 北京9月29日电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9日将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关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 记者获悉,这一司法解释将于29日上午10时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首度对外公布。届时,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将出席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情况。 “炸弹”满天飞 虚假恐怖信息频刺激公众神经 “近年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呈明显上升态势,已成为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发案率较高的犯罪之一,特别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扰乱民航飞行和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给广大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此前曾表示。 确如其言,仅今年以来,国内就曾连续发生多起机场航班“诈弹”事件,影响数十架次航班。为此,最高检今年6月初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引导取证,确保从重打击。 该则通知进一步明确,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引起公众恐慌,或者致使航班无法正常起降,破坏民航正常运输秩序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除航班“诈弹”之外,其他方面的“炸弹”也频频刺激公众神经。今年7月中旬,三名传播“有人要炸北京地铁”等谣言的嫌疑人被北京朝阳警方刑事拘留,而女歌手吴虹飞因扬言炸建委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一事,更是引发各界强烈关注。 将明确量刑标准 遏制虚假恐怖信息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增设的罪名。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业内人士指出,此前由于无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在办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时执法标准不统一,检察机关也常常遭遇“认定难”,如此类犯罪中“编造行为”和“故意传播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认定不清以及处理本罪与他罪的关系问题不够明确等,从而影响了打击犯罪的力度。 为此,今年5月,最高检曾对近年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例进行梳理和分析,在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部、民航局和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明确相关法律适用,指导检察机关依法严惩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基于此,分析认为,最高法此次出台的这一司法解释,将进一步明确有关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司法效率,遏制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完) (原标题:最高法将出司法解释 明确虚假恐怖信息案件量刑标准)
|
|
矿业技术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会员注册 | 在线留言 |
![]() |
Copyright © Aqxx.com.cn Inc.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7号福天大厦A座30-4号 邮编:400600 客服热线:023-48732113 Email:aqxxpt@163.com 法律顾问:重庆展图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重庆满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矿业技术管理公共服务平台 版权所有 备案序号:渝ICP备11006737号-1;客服QQ:75960830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