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 ![]() |
![]() |
![]() |
![]() |
首 页 | 安全信息 | 矿业技术 | 矿业资源 | 安全产品 | 安全书城 | 人才招聘 | 设备展会 | 服务威客 | 安全论坛 | 视频专区 | 在线留言 |
辽宁立法规定散布谣言情节严重者停网停机|散布谣言|辽宁|停网停机来源:新华网 发布者:新华网 发布日期:2013-09-29 08:54 浏览次数:619 沈阳9月28日电 (记者范春生)利用信息系统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谣言等,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6个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辽宁省人大常委会27日审议通过的《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修订)》,首次作出这样的立法规定。 《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信息系统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如下信息:散布谣言,煽动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交易、制造违禁品、管制物品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如果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利用信息系统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这些内容,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6个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必要时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关资格;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应建立信息审核制度,明确审核人员,发现禁止的违法信息将先行保存有关记录,及时采取删除、停止传输等处置措施,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查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应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和原始记录。 辽宁这部地方性法规还明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违反规定的,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3个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
|
|
矿业技术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会员注册 | 在线留言 |
![]() |
Copyright © Aqxx.com.cn Inc.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7号福天大厦A座30-4号 邮编:400600 客服热线:023-48732113 Email:aqxxpt@163.com 法律顾问:重庆展图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重庆满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矿业技术管理公共服务平台 版权所有 备案序号:渝ICP备11006737号-1;客服QQ:759608304 |
![]() |